案情还原:
2014年7月,当事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某人寿十年两全保险(分红型)”,该保险的交款方式为年交,期限为十年(保险十年),保额/份数100万元、保险费100万元、保单一年末的现金价值58万余元等,投保后,当事人周某支付了第一年的保险费100万元整。
双方保险条款约定:
1、当事人周某在支付各项保险、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用时,如出现欠保险费用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时,保险人可直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周某以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质押,向该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该保险公司同意并向当事人周某借款,贷款金额为75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强调,在贷款保险期间,合同内发生的各项保证金及返还保险费时,可直接作为该款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届时,周某并没有按时还款,2015年7月,该保险公司向周某出具年度保单并要求周某支付第二年的保险费100万,周某因为按时交保单费用,最终导致合同终止。周某因保险、红利、退还现金价值等相关事宜未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故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及要求保险公司退还100万保险费。
当事人周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能解除该当事人及该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退还当事人周某的100万保险费。在得知情况后,优浩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联系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并了解事情的原委,希望能通过试下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通过多方调节,我方当事人周某和该保险公司都愿意私下和解,并偿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