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纠纷中,借贷纠纷是十分常见的一种纠纷案例。那么如果在借贷纠纷中,借贷人消失时我们该怎么办喃?今天优浩律师事务所来为你详解。
民事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原告起诉以前、诉讼过程中和执行阶段三个在诉讼阶段中均有发生。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下落不明。在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是原告能够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但被告因外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通过与被告的亲属联系到被告,或者由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人民法院通过电话直接联系被告本人。
若被告亲友亦不知被告联系方式或拒绝联系被告的,由被告住所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下落不明,使用公告送达;另一种情况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这种情况实际上涉及到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