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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债务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10-24

因赌债产生的债务关系,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赌债也就随之无效。

案件推演:

谭某与李某两人是朋友,在2014年8月中旬,两人在谭某家中进行赌博,最后李某欠下谭某赌债共计6万5千余元。同年10月,谭某到李某家中威逼李某清偿赌债,但由于李某资金不够,仅仅偿还谭某赌债2万5千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李某欠谭某赌债资金共计4万余元,并将借条交给谭某。


次年5月,谭某拿借条到李某家索要赌债,但李某不还,多次索要无果后。2015年7月14日,谭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赌债4万元及利息。


审理后法院认为,谭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谭某随后多次上诉,但质疑被法院驳回,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一、因赌债产生的债务关系,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赌债也就随之无效。


二、本案中赌债被借条赋予合法的外衣,但是这掩盖的是其违法的实质,所以这种借贷关系并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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