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推演:
黄某与卢谋属于再婚,黄某膝下有子女,黄某因常年劳累加之身体原因,被医院症断出癌症晚期,故其妻子卢谋手持一份自己草拟的遗嘱,其主要内容主要为“黄某在与卢谋婚前所购的一套住宅楼有卢谋继承”。让所在社区工作人员重新摘草一遍,并与工作人员持摘草后的遗嘱来到医院,当着黄某的面将遗嘱读了一遍,确认无误后黄某进行了签名,并按了手印。半月后黄某病逝,后黄某子女因遗嘱与卢谋多次协商无果,黄某子女将卢谋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遗嘱只能由遗嘱人独自做出,不能有他人辅助或代理。卢谋提供的代书遗嘱不符合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形式要件要求,也不符合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全过程的法律规定。见证人只见证了黄某签字的过程,没有见证代书遗嘱的全过程,且遗嘱宣读后黄某没有开口说话,也没有用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结合黄某当时的身体状况,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本人的真实意思,判决卢谋在黄某弥留之际所立代书遗嘱无效,代书遗嘱争议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继承。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本案的遗嘱确实有问题,具体的问题已如法院判决书所云,均无疑议。代书的遗嘱无法确定是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自然不能认定遗嘱有效,因此,宣告遗嘱无效是必然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