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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浩律师成功解决半路夫妻的房产纠纷案件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10-09

经过优浩律师了解案情,原来在陈先生和勾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于2004年曾出具过协议,双方共同生活至一定年份,勾女士有权取得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后又写下补充协议,约定该一定年份为十年,且陈先生及其亲戚不能用任何理由变更或变卖该房产。

  陈先生和勾女士都有过一次婚史,两人因工作原因相识,并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婚后就没有再生育,想着两人能相伴到老就好,却没想到这半路夫妻终究是无法相伴终生。近年来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这婚离的也挺纠结。


  陈先生回忆,2005年的4月,他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勾女士不但没有陪护,还在他病重的第三天,因为房产和经济的原因发生争吵。两人也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当年10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向浙江慈溪法院起诉离婚,但勾女士对于陈先生的陈述予以否认,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就这样,两人磕磕绊绊的度过了5年的光阴。2010年11月,陈先生仍然觉得和勾女士的婚姻已走到了尽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勾女士也已不愿意再纠缠,同意离婚,但却拿出好几张协议,要求陈先生兑现承诺,将他们居住的房屋归勾女士所有。


  经过优浩律师了解案情,原来在陈先生和勾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于2004年曾出具过协议,双方共同生活至一定年份,勾女士有权取得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后又写下补充协议,约定该一定年份为十年,且陈先生及其亲戚不能用任何理由变更或变卖该房产。


  在这次庭审中,陈先生认可了这几份协议的真实性,但提出部分内容已被勾女士做了修改,且当时是想着能和勾女士一起生活到老,打算年老时把房子的一半产权归勾女士,但是两人的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了,即便当时愿意赠予的,但双方已走到了离婚这一步,陈先生要求对该赠予予以撤销。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由陈先生一次性补偿勾女士10万元,勾女士将居住的房屋钥匙交付给陈先生。


  本以为从此和勾女士分道扬镳的陈先生万万没想到,他和勾女士的纠缠仍然没有结束。2014年10月,勾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先生于2004年作出的房屋赠予的协议有效,并要求陈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明明当时已经处理了该房产,为何勾女士还要再起诉。陈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原来,勾女士认为2010年双方离婚的时候并没有处理该房产,因为距离他们约定的十年时间还没到,现他们约定的十年时间到了,陈先生要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勾女士才对。


  法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陈先生和勾女士的离婚案件中,勾女士在开庭审理时的答辩意见、辩论意见中均提出了要求享有涉案房产,而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财产、补偿问题均达成了协议,调解笔录中亦未反映出双方就房产问题需另案解决,协议中交付涉案房屋钥匙的约定明确了该房产问题已在该案中进行了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勾女士不能以同一房屋再次主张相关权利,法院驳回了勾女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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