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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剖析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10-24

重庆市某市民梁某拥有某小区一户房屋,四年前因实施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一套,而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延后办理当时未取得,经优浩律师与法院的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梁某协助向谋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重庆市某市民梁某拥有某小区一户房屋,四年前因实施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一套,而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延后办理当时未取得。


  然而,梁某与有购房需求的买主向谋达成购房协议,时值房价平和时期,房屋以市价销售,双方约定先由向谋支付三分之二房款,待房屋过户时再结清余款。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时,梁某随即将房屋交付给向谋使用,向谋也依约付清了相关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精心装修。一年后当梁某顺利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之时,房价高涨,故其对于合同约定钱款数心生不满,多次联系向谋要求提高房屋价格,并以此作为过户条件。向谋不应,遂聘请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协助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房价高涨不过户不应当成为价款变更的合理理由。在优浩律师事务所-程小龙律师与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梁某协助向谋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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