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至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某某归陈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双方无现金实物分割,位于某处房地产归李某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章某负担等。
原、被告离婚后,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某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陈某姓名,李某要求陈某配合其将该房产过户为其本人姓名,陈某因其不同意离婚协议的房产分割内容,故不予配合过户,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配合其将房产过户。
优浩律师审定后,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位于某处房地产归章某所有,双方并据此进行了离婚登记,则该约定对陈某及李某均具有约束力,在陈某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时,李某有义务配合陈某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办理诉争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优浩程小龙律师评析:
对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因履行离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只能以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本案中,若被告仍然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