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向谋与刘某原是恋爱关系。2012年4月12日,买受人刘某与出卖人李某签订两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分别约定:刘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两套房屋,共计200万元。刘某在签订两份合同的同时各支付定金1万元。
2013年5月24日,户名为向谋的银行账户向户名为李某的银行账户转入198万元。当日,两套房屋均过户登记至刘某名下,登记为单独所有,现该两房由刘某占有使用。
2015年11月中旬,向谋从第三人处得知刘某已经将向谋出资购买的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目前正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6年10月20日,向谋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两套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法院于当日查封了上述房屋。
向谋以所有权确认纠纷将刘某诉至法院。认为上述两套房屋由向谋全额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如非因限购政策断不会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双方事先约定及实际事实,向谋才是上述两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现被告在向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侵犯了向谋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原告为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优浩律师辅助法院审理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向谋之间不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双方既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口头约定。整个购房过程是被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涉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所有权归属被告。涉诉房产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购房款、中介费、物业费、日常水电费也均由被告自行负担。被告对涉诉房产享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目前涉诉房产被错误查封,已经给被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保留向梁大宝追究赔偿的权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诉房产有出资行为;如果有金钱给付行为,也是对被告的赠与,但并非对不动产的赠与行为。被告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借贷关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向谋所有。
四、律师点评
重庆优浩律师认为,向谋不具备购买商品房的资格。考虑向谋与刘某的恋爱关系,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合同关系。故向谋据此主张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