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的绝大多数楼盘在交房的时候都有这样的情景,业主去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要找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先让业主填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交物业管理后再给钥匙。顺利办下来倒也无事,但有时就可能出现问题。有些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一次性交一年或者更长时间的物业管理费,业主对此不满而拒绝交费;有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约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则拒绝签约;有些业主则是由于其他问题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矛盾或争执。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就会采取不给业主钥匙的做法。交房时发生矛盾,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扣押业主家钥匙?
重庆优浩律师评析:业主购买房屋,就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体现。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业主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否则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商品房买卖关系与物业管理关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该相互混淆。不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如何,都是物业管理关系的内容,与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无关。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商品房的条件,则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无论开发商也好,物业服务企业也好,都不能因为业主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对物业管理费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