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重庆市某小区的保安人员在检查进小区车辆时,发现某车辆上装载的107胶时有洒落,随后保安进行了清除。当晚下雨,次日下午1时,业主张某(60岁)行至该坡道处,脚踩到未清除干净的107胶摔倒,遂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业主张某损伤系“颈椎外伤,脊髓损伤伴不全瘫”,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
业主张某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履行清扫、保洁义务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诉至重庆人民法院,要求该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九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物业服务企业未清洁坡道上的107胶,业主张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业主张某的经济损失,该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住院医疗费、出诊治疗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等合计九万元。
一审判决后该物业服务企业以一审法院赔偿过高为由提出上诉。该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一审法院未能确定侵害人、责任人,未查明张某致伤因果关系,草率认定其负有全部责任,有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张某系物业管理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小区内及辖区内的清洁,现由于坡道上的107胶导致张某摔伤,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业主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由于其行走不慎摔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对业主孙某的经济损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包括住院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等合计9万元的80%即72000元。业主张某自行承担损失的20%,即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