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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拒付中介费用纠纷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9-11

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情况下,此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且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当时人双方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相应的约定。

2011年8月15日,吴某找到重庆某地产公司想要通过测中介服务所找到一所用来居住的房屋,并与其签订房屋租赁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出在房屋交付时吴某需要向服务公司支付成交价3%的服务报酬。而后于2011年8月24日,房屋成功交付,但吴某拒绝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和中介佣金。故服务公司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起诉吴某要求其支付中介佣金和服务费用。


我优浩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在充分了解到相应的情况后,首先找到当事人吴某与其私下协调,但吴某一直拒绝配合,故我所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吴某亲自签署的合同、中介服务费等参考资料给法院后。法院判决吴某立即执行相应的义务,向服务公司支付中介佣金和相应的服务费用,并当场履行。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

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情况下,此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且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当时人双方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相应的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均需要按照合同履行己方义务。在违约和不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起诉要求履行合同及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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