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男)与朱某(女)两人为夫妻,双方约定“梁某一切债务与朱某无关”。但在2014年3月底,梁某以生意投资失败为由,向吴某借款10元整,后未偿还该借款。故吴某于2014年8月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梁某和朱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10月,朱某向法院起诉与梁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梁某陈诉自己在未告知朱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贷共计150余万元,其中包含吴某的10万元。同年12月底梁某与朱某调解离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在本案中,虽梁某与朱某约定“梁某一切债务与朱某无关”,但不能证明债权人吴某在出借款项是知道该约定,故法院法院判定梁某与朱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并且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酒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出借人应保留祝福凭证外,海英由借贷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故这样可以更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合法借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