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推演:
陈某和蔡某本是夫妻关系,在2011年5月陈某向蔡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因生意失利需要向蔡某借款80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1月归还。但蔡某夫妇于2011年10月因家庭不睦导致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后蔡某向陈某索要欠款,陈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不灵等借口,或直接不予理睬的态度回绝蔡某。故蔡某多次索要无果后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要回债款。
在优浩接到蔡某的诉求后首先向其求证了借条、记录等有效证据,及时固定陈某拒绝还款的违约情况。在经过充分的准备后我事务所联系到了当事人陈某,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告知其不依照沉落及时返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若其再次一不予理睬的态度回绝我们将以借债拒还的违约行为向法院起诉。最后在我优浩律师事务所多方面的交涉下,陈某及时归还的蔡某借款80万元,此事件也至此告一段落。
优浩律师事务所-程律师提醒
在本案中陈某与蔡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陈某微按时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来往的过程,出借人应当能够从借款人夫妻关系的外观表象确定其二人离婚后未共同生活。故出借人主张借款为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就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