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赵某因生意投资失败,故向徐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按照银行借贷利率向徐某支付相应的利息。并出具借据,其内容主要为“今赵某向徐某借款10万元整,约定于一年后归还本金及借贷利息,借贷人:赵某”。2007年,徐某找到赵某向其索要借款和利息,但赵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辞,拒绝归还徐某相应的借贷本金和利息。在双方多次协商、调节无果后,徐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我律师事务所协调来索要借贷本金和利息。
在我所得到徐某的诉求后,首先向徐某索要赵某借贷的借据,证明借据的正规性和真实性。在确定这借据真实性后,我所也收集到了多方的证据,故联系到另一方当事人赵某,对其进行的普法教育。在我所多方面的协调和商议后,赵某同意归还徐某借贷的本金和利息,致此这事件也就告一段落,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成功帮助徐某追回借款和利息共计10万余元。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程律师案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表明以下三点:
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