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阚丽丽律师承办的敖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敖某成功获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辩护工作取得圆满成果。
本案系一起因房地产项目车位权属争议引发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敖某与另外两名合伙人共同挂靠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出资开发大足区某项目,项目内车库、车位产权均登记在足丰公司名下。
项目施工期间,案外施工方承接该小区部分工程,后续因工程款结算、车位抵债等问题产生多重债权债务纠纷,部分车位已通过执行程序抵偿给相关债权人。敖某等三人因担忧名下实际所有、登记在某公司的剩余 98 个车位被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遂与他人商议,虚构各自子女承接小区各类工程的事实,伪造内部承包协议、结算材料、债权文书等证据,以子女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调解、强制执行程序,将涉案车位确权至己方亲属名下,以此保全财产。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对敖某及另外两名合伙人提起公诉,结合案件事实建议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接受当事人敖某委托后,阚丽丽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卷证据材料,深入研判案件事实、罪名构成及量刑情节,结合全案细节制定精细化辩护方案,主要辩护要点如下:
·厘清主观动机,降低主观恶性评价辩护人向法庭阐明,敖某等人实施涉案行为,并非出于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扰乱司法秩序的主观故意,其核心初衷是为保全自身全额出资开发项目对应的合法财产,因法律认知不足,错误选择了虚假诉讼的方式维权,区别于恶意串通、蓄意妨害司法、侵占他人财物的典型虚假诉讼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重点主张自首情节,争取法定从轻处罚经查,敖某系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据此明确提出,当事人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结合案件情节,论证适用缓刑的合理性辩护人提出,敖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诚恳。同时,涉案虚假诉讼所对应的车位尚未完成过户,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与恶劣社会影响,综合全案情节,当事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积极配合追赃挽损,修复社会关系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积极引导当事人配合司法工作,相关涉案人员主动申请撤销虚假诉讼形成的民事调解书,配合司法机关退还、返还涉案车位,主动挽回案件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夯实从轻处罚的事实基础。
庭审中,阚丽丽律师围绕上述辩护意见当庭充分发表辩护观点,逻辑清晰、论据详实,完整呈现案件从轻、从宽情节,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敖某伙同他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法院充分采纳我方辩护意见,认定敖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积极悔罪等多项从轻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社区矫正评估结果,最终判决:被告人敖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总结本案是典型的因维权方式不当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本是相关项目的实际出资人,对车位享有相应财产权益,本可通过合法的民事确权、执行异议等途径主张权利,却因法律意识淡薄,选择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违规方式,不仅未能合法保全财产,反而触犯刑法,身陷刑事风险。本案最终缓刑结果,既体现了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态度,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律科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严重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同时极易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律师寄语民事财产纠纷、权属争议在所难免,维权务必坚守法律底线。公民、企业在遇到经济纠纷、财产确权问题时,应当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协商、仲裁、正规民事诉讼、执行异议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恶意串通等方式 “走捷径”,否则不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犯罪、妨害司法类犯罪、财产类犯罪案件,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要点,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有刑事法律相关咨询、委托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23-67123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