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签收了《员工手册签收函》。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3天或一年累计6天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入职数月后,该公司因结构调整需要对林某进行调岗,并邀请林某对岗位调动及后续工作安排事宜进行协商,且向林某发送了相关邮件,但林某未予回应。数日后,该公司通知林某于2020年2月2日到总部报道,并向林某邮寄了《到岗通知书》,但林某未按时到岗且未与公司就调岗事宜进行协商。
2020年2月7日,公司以林某无故旷工数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林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林某提起劳动仲裁。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法院最终判定林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醒:
公司尽到告知劳动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后,若劳动者仍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公司的工作安排或者岗位调动不满意时应当及时、积极与公司沟通解决,切勿消极对待或拖延时间,否则可能会产生对劳动者本身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