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公司的存在就是一盈利为目的,涉及到利益的分割时,就会引起纠纷
案情介绍:
一工艺品公司甲想采购工艺品生产设备,然后委托乙进出口公司从丙公司进口一套工艺瓶生产线。乙进出口公司根据甲工艺品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交货。
经双方约定4月10日丙公司将设备交到甲工艺品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甲工艺品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后,在4月25日进行调试,经过反复的调试,直至6月设备运转仍然不正常,不能产出合格的工艺品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
甲工艺品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赔偿其损失。
丙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乙进出口公司,甲工艺品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最后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甲工艺品集团公司损失230万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工艺品集团公司是委托人,乙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丙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甲工艺品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丙公司行使索赔权。
丙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丙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甲工艺品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丙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丙公司赔偿甲工艺品集团公司损失。
公司间合同纠纷中合同关系的划分要准确,模棱两可很容易引起责任不明确而导致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