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百善镇某小区的村民单某和王某是发小,早前单某说要做生意,便跟王某借下了2万元钱。还款日期已到,王某多次向单某提出要求还钱,单某总是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单某家里向其父母讨债,不想单某的父亲拒绝向他偿还债务,并说儿子欠的钱你找他要去与我们无关。王某无奈之下来到优浩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孩子欠下的钱,父母可以不用偿还吗?
单某的父母完全可以不替其子还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单某已成年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父母无关,因此王某与单某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王某、单某两人有约束力,有借贷关系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无关。所以单某的父母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拒绝替儿子偿还债务的。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考虑不周之处,单某也觉得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麻烦,表示愧疚,强调会尽快把钱还上,念在发小的分上,王某同意再宽限单某一些日子。最终两人再无争执,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