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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浩助力毕业生胜诉违约企业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9-08-12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表现为平等就业权,也是一个宪法权利。

案件推演:

2018年6月,应届本科毕业生小吴顺利毕业,在同年4月底参加学校举办的双选会,并成功面试,顺利与被告公司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于2018年7月20日,被告公司以小吴为易感携带者为由通知其“不予录用”。导致原告小吴丧失就业机会,并且导致其直接丧失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


故毕业生小吴找被告协商,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但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结业全,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在我优浩律师事务所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交后,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本案被告以乙肝携带为由拒绝录用小吴的行为违反了上诉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故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用1万7千余元。


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表现为平等就业权,也是一个宪法权利。本案中,被告企业以乙肝携带为由拒绝录用小吴,就直接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故我律师事务所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成功为小吴合理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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