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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房产离婚后分割纠纷案例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10-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

徐先生与吴女士两人系夫妻关系,但婚后因感情纠纷,家庭不睦,两人于2015年8月14日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其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由吴女士享有所有权,并婚后孕育一女也由吴女士阜阳等内容。在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后,两人即到房管局办理了关于该房产变更的相关手续,由吴女士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后来由于两人的种种原因,两人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徐先生于2016年4月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优浩律师事务所-程律师意见


在我所接到徐先生的法律委托服务后,我所专业的委托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梳理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并且为此事件制定出来专业的诉讼方案。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就是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所涉及的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因此当事人双方的女儿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所以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李先生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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