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HO LAW@FOXMAIL.COM023-6712-3998 法律在线咨询

离婚时因婚前房产分割纠纷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9-20

刘某(男),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主管人员,他个人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不到一个月与其女朋友谢某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将房屋出售另行购买一套新的商品房,房屋产权上著名产权人为刘某。两人搬迁新居后不久,谢某就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新购房产。刘某同意两人离婚,但认为该房屋为自己个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需求援助,要求证明房屋为自身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在我所委托律师了解到足够的证据和查看房屋产权证后,联系到了当事人谢某,向其阐述了该房屋为刘某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房屋为刘某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买,故离婚时谢某不能分割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我所多次协商和调节后,谢某认同我所委托律师意见,不再要求刘某分割房产。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023-67123998

在线留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