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和被告孙某(男)两人原本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事,两人经长期的共同工作后随即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11年10月生育一子,但是婚后两人感情生活并不和睦。原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外出出差,加班,而被告则生性多疑,并且会因为一小点事情而对原告大打出手,实施家暴,对原告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因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两人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赵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我所协调两人离婚!
在我所接到原告诉求后,承办律师询问了案件当事人,经过阅卷、核实证据、查找法律依据后,参与当事人双方的协调。经过我所律师对被告进行充分的普法教育和协调后,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