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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全争夺纠纷案例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9-06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前,此时“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的行为尚未纳入强迫交易罪的调整范围,

2006年,马某在自己所在城市的某街道开设书店一家,但就在自己所在店铺的对面,万某已经开设了一家书店,故两者之间就产生了竞争关系。因马某开设的书店影响到了万某书店的生意,并两家书店店面的房东为同一人,故万某找许某与其竞争的关系来帮助万某获取该书店房屋的承租权,并以多次以锁门、不让房东出租等手段阻挠马某的店铺生意,最终迫使房东以2万余元的价格将书店的房屋承租权投入许某名下。后被检查机关得知,就以强迫交易醉将万某诉至法院。故万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帮其辩诉。


在我律师事务所整理相应的情况和经过后,在庭审中委托律师认为: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目前《刑法》中的强迫交易罪,仅把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因此辩护人认为万某行为不属于刑法中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最终法律认为:由于被告人行为时的法律规定的强迫交易犯罪对象为商品和服务,而涉案交易的对象实际包括房屋承租权部分,其价值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鉴于《刑法修正案(八)》始将“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纳入强迫交易罪的调整范围,根据“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公诉机关对万某的该指控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前,此时“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的行为尚未纳入强迫交易罪的调整范围,最终法院依据“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判决。但现行规定下,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可以依据强迫交易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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