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李某如同平时一样乘坐公车去公司上班,但是在公交车起步的时候,因李某刚上车还没找到座位,在突然发车的瞬间因重心不稳而导致摔倒。司机在发现情况后,立刻停下了车子,并将李某带至医院进行治疗,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后,医院确诊李某只有皮外伤,所幸伤势不重。
但是,李某去医院检查和处理伤势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喃?李某认为自己摔伤是因为公交车司机的不正当操作造成的,司机应当承担去医院检查和处理伤势的医疗费用。而司机则认为李某摔伤是因为自己的失误造成的,应当自己承担。所以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我事务所的调解来获取医疗赔偿。在经过我所多方面的协调下,司机所在的公司同意为李某赔偿医疗费用等共计2000元。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优浩律师事务所认为李某与司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司机属于正常的旅行职务行为,故李某受伤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司机所在的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若该公司不履行服务和责任承担,则违反了《合同法》,构成了违约或侵害消费者李某的合法权益,故李某就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即李某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益,也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