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年7月,刘先生从外地来重庆旅游,在入住市区某酒店的当晚,刘先生在游玩后回酒店房间时,被摆放在楼道旁边的一重物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后确认刘先生左小腿骨折。
刘先生认为,自己入住酒店,就与该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而酒店在通道中胡乱摆放重物,并没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自己受伤,应赔偿自己全部损失。而酒店否认刘先生的摔伤与自己有关,却提不出证据加以证明。
故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自己损失。经法院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刘先生住院费等各项损失11000余元。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酒店负有保证其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义务,应追究酒店的侵权责任。刘先生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依据严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以何种法律追究酒店的何种责任。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刘先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自己的不慎导致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