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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浩助单亲妈妈成功索赔抚养费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19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最重要原则。所以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父应当承担抚养费分担义务。

案情推演:

秦某(男)与江某(女)两人是通过网上交流认识的,在两人认识后就经常在一起见面,并后期确定关系后两人选择了同居。一年后,江某在医院产下一女,在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江某独自抚养。但经过医院的亲子鉴定后确定孩子为秦某之子。故江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以法律的渠道起诉秦某,要求秦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


在我律师事务所得知具体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孩子亲身父亲秦某。在交涉过程中,秦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故无法判定其孩子为自己所生。但我律师事务所拿出亲子鉴定报告,并告知其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即使反对非婚生子,在孩子出生后亦应承担抚养责任,如若秦某再狡辩或不予理会,我所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律师事务所多方协调之下,秦某承认孩子为自己所生,并愿意为其承担抚养费及教育费。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本案中秦某辩称与江某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及教育费。并本案中对于生育决定权是否为女方独有成为了最大争议!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并且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最重要原则。所以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父应当承担抚养费分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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