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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餐导致受伤的纠纷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18

2008年6月,重庆的丁先生在某餐饮公司饭店就餐时,被该餐馆提供的某事物中的骨头将其口腔擦伤,导致出血。

案件还原:

2008年6月,重庆的丁先生在某餐饮公司饭店就餐时,被该餐馆提供的某事物中的骨头将其口腔擦伤,导致出血。在当时该餐馆负责人吴某认可事情经过,并在当时为丁先生出具了书面保证,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时候丁先生到医院就诊,并支付医疗费用共计1242.5元,随后到该饭店进行损失赔偿,却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丁先生于2008年6月中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具有向到店消费者提供符合标准食品的衣物。但被告提供的食物导致原告口腔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拒绝赔付属于违约行为。故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242.5元,案件受理诉讼费用一并由被告承担。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案件点评

就餐时大意导致口腔受伤,究竟应不应该赔偿是本案中具有争议的地方。如果就一般的常识而言,就餐时比如鱼而言,有刺和骨头是事实,应该自身小心防止受伤这是一个常识。难道还需要饭店对“小心骨头咯牙、擦伤口腔”也需要进行警告吗?显然不是,就餐过程中导致口腔受伤原因在于顾客粗心大意所致,并不是因餐厅提供不合格的食物所致,亦并非没有进行警告所致,故此处成为本案中最具争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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