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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丈夫索赔精神损失费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17

冯先生和杨女士两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于2006年生育一子。在回来营家庭不睦,两人于2015年办理离婚手续,正式登记离婚。

案件还原:

冯先生和杨女士两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于2006年生育一子。在回来营家庭不睦,两人于2015年办理离婚手续,正式登记离婚。在离婚后,冯先生带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冯先生并非为儿子的亲生父亲。致此导致冯先生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故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抚养费10万元及亲子鉴定费用3000元,共计20万3千元整。


经过我律师事务所多次起诉、辩论后法院给出判决如下:法院认为冯先生与杨女士双方结婚后,冯先生阜阳杨女士与他人所孕子女使得身心受到了损害,对冯先生要求赔偿的精神补偿及抚养费诉求应予以支持。但关于赔偿金额应按居停情况而定。判决杨女士给付冯先生精神损失费2万元,抚养费4万元及亲子鉴定费用3000元,共计6万3千元整。致此案件也告一段落!



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冯先生基于与杨女士结婚这样的关系,被推定为儿子的生父,并且延续了9年,直至离婚后进行亲子鉴定,才证明这个亲子关系推定是错误的。杨女士也认可非亲子关系的鉴定,生父的推定已经被推翻,确认冯先生并非儿子生父。这个制度在《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应当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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