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HO LAW@FOXMAIL.COM023-6712-3998 法律在线咨询

优浩成功化解婚姻财产归还纠纷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16

2015年1月,周先生与吴女士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在进行了解相处后,于同年6月举办婚礼结为夫妻。但在次年2月中旬,两人因感情纠葛造成家庭不和睦。

案件推演:

2015年1月,周先生与吴女士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在进行了解相处后,于同年6月举办婚礼结为夫妻。但在次年2月中旬,两人因感情纠葛造成家庭不和睦。吴女士也因多次与周先生闹过分歧后,于2016年2月正式提出离婚要求。但因两人在结婚之初仅举行婚礼,并未办理相关结婚登记,故无法解除手续。吴女士则自行搬离住处,后因双方归还彩礼等事宜商量未妥,周先生正式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吴女士归还彩礼及其它贵重首饰、珠宝等,共计7万余元。


2016年6月25日,原告、被告双方正式开庭审判,在庭审过程中周先生诉称:“双方结婚后虽一直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结婚之初被告以不给彩礼就不办结婚仪式为由,索取彩礼、首饰共计7万余元。现两人解除同居关系且没有成立婚姻关系,理应归还彩礼。”


吴女士辩称:“双方当初结婚时的确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在婚后被告曾与原告商量结婚登记领证事宜,原告以工作忙,不着急等借口为由拒绝领证。并且吴女士于2015年7月被告知怀有身孕,但最后因家庭不和睦导致流产,且如今任然留有病根。”


吴女士还称:“对于彩礼,因其中3万元本身出于自己,剩余彩礼钱在于周先生共同生活的实践中,用于给原告父母购置衣物、食宿、家电等用处,并大多都是用于共同生活,并且被告因原告过失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要恢复身体而花费相关资金,所以不同意原告该项诉求。”


经法院调查和辩论,最终判决如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并仪式后共同生活,现同居生活缔结关系不在,彩礼应当退还。但因同居期间,被告礼金全部用于共同生活,且因妊娠流产造成被告身体伤害,故酌情判定被告返还礼金1万余元。



优浩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分析

对于婚姻财产纠纷,目前最明确规定参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23-67123998

在线留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