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原:
2015年4月,房东赵某找到我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法律援助!原来赵某是重庆市一个普通的退休职工,但因为自己早年的打拼在重庆某地拥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于2014年3月租于吴某(女士),协议规定:赵某出租吴某单间房屋一间,租赁时间为2年,每月向赵某交纳租金1000元,共计24000元整。赵某有权回收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凭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时,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损坏房屋设备、建筑;此出租房屋只许承粗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比协阻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双方对此协议很满意,就签订了合同!
但是一年合同期满意后,因吴某在另一黄金地点找到了更合适的住房,就擅自将赵某原租赁房间转租给雷某,雷某每月要向吴某交纳租金,吴某以从中获利。在房东赵某察觉后主动找吴某交涉,要求吴某解除与新承租人雷某的协议,但是吴某以不少向赵某交纳租金为由,对此置之不理。故房东赵某希望通过我优浩律师事务所要求解除与吴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在得到诉求后我律师事务所积极联系当时吴某进行交涉,告知其需要对违约承当相应的责任,但吴某对此拒不配合。故我优浩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为由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诉求。经过法院调查和审判作出以下判决:因吴某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吴某须立即解除与雷某的租赁协议,并赔偿房东违约金5000元!对于房屋是否由吴某继续租赁由双方私下协调。致此优浩律师事务所成功帮助房东索赔违约金。
优浩律师事务所-程律师分析
1、在本案中,赵某将房屋租给吴某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本案承租入吴某经房东赵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雷某使用,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权转让或者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
2、《合同法》第盟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如果要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贷物,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