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管所因在原拆迁安置过程中一直没有取得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遂将原拆迁安置人、开发商、)、抵押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抵押权合法登记有效,拆迁安置权作为准物权,具有优先性,故判决开发商承担办证义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示。小贷公司不服,认为虽然判决没有涉及其承担义务,但排除了其合法权利,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是以小贷公司没有被裁判承担义务,无权上诉,故不作为上诉;另一种是要合理考虑小贷公司合法权益,原审实际排除过小贷公司抵押权人的权利。但由于类似案件在先,故仍作出不作为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
优浩律师事务所认为,只是目前司法大环境对原拆迁安置(现征收安置)的一种价值取向-----优先保护而使合法抵押权受损。当然,抵押权人也可以抵押人有过错为由,请求抵押人进行赔偿或以合同之诉要求债务人贷款偿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