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员工也没有过失的,公司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没到期,但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此种情况下辞退员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愿意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