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HO LAW@FOXMAIL.COM023-6712-3998 法律在线咨询

网店销售三无产品,法院判退一赔三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28

李某通过X公司在淘宝网站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两台无线电收发信机。购买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遂起诉至重庆一中院请求X公司退回两台无线电收发信机货款496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14880元。

  李某通过X公司在淘宝网站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两台无线电收发信机。购买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遂起诉至重庆一中院请求X公司退回两台无线电收发信机货款496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14880元。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通过X公司在淘宝网站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无线电收发信机并完成了货款的支付,X公司也完成了产品的交付,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X公司在提供产品时未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且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销售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故法院认定其所销售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三无”产品。


  对于李某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X公司退还李某购买2台无线电收发信机的货款4960元并赔偿李某14880元。


  法官提示:此类案件主要是买卖双方之间信息占有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只能根据商家在网络发布的产品信息、聊天记录等资料了解产品情况,部分销售者会利用消费者知情权受限而隐瞒事实,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第二是消费者维权取证难度较大,在维权时较难获知销售者主体资料等信息,仅凭聊天记录、网页截图难以完成举证责任,需要借助淘宝等第三方平台获取相关信息;第三是事实认定存在困难,网络消费中支付货款和交付产品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差异,对于已开封的产品标识、包装上不合格或是产品破损等情况较难定性。

023-67123998

在线留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