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棉花加工厂(A)主要收购棉花加工棉花进行打包进行出售,某纺织厂(B)二者在20012年开始确立合作关系。2017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B厂向A厂出具欠条,并对该欠条的具体事项进行说明:从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欠A厂1970000元。很多收购棉花的个体司机也纷纷向A厂讨说法。B厂一拖再拖、同年的6月11日双方对货款又进行结算,B厂欠A厂54.8万元。
迫于压力,A厂多次上门催收无果,随即A厂委托企业法律顾问出具律师函,并向法院起诉
要求B厂支付货物欠款251.8万元及利息。B厂对此欠款无任何异议,认定是对A厂的货款没有支付
一审判决:限十日内支付给原告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之后两厂私下协商还款计划,并签订一份还款协议,A厂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诉求。10月20日,双方达成协议A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撤回一审判决。经法院支持后当即执行,一审判决不予执行。
事后2018年5月全额归还,对于此次和解,可以说A厂已经是仁至义尽,迎合社会和谐的处事方式方法,实为上上策。
B厂对法律后果清楚明白,A厂撤回上诉,一旦B厂不遵守和解协议,当即一审判决生效,并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A厂放弃利息的做法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但是一审判决依然是有的,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成为了私下调解的一个保障。
以上可以看出,当达成和解后,为了防止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还是得有一个法律保障,如一审判决有效力。人情讲到最后对方不领情也只能采取强制执行了,但是最后不要利息确实也是做了很大的让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