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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优浩律师介入后取保候审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21-04-26

【优浩律师事务案例】王某某,中年男子。2021年2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某被逮捕后,家属从网上了解到优浩律师事务所后来到律所委托

案情简介

,中年男子。20212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某被逮捕后,家属从网上了解到优浩律师事务所后来到律所委托。优浩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

优浩律师会见工作

优浩律师根据家属介绍的基本案情,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进一步了解案情在经过内部讨论后,为王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优浩律师沟通

优浩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检察院提出根据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他在整个案件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获利多少主观恶性小的初犯等方面提出对王某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该意见受到公诉机关高度关注,立即核实,并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办理结果

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相关法律规定
1.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 过失犯罪的;

(四)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 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 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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