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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纠纷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9-10-08

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鉴定,根据双方举证证明,最后作出判断

夫妻离婚后往往会有财产纠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某觉得分割不合理,起诉诉求: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单方面的原因是:徐某与赵某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1日育有一子徐某某。2016年2月4日,原赵某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徐某某随赵某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因此,徐某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意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所述的财产中有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我同意依法分割。


经过审理,以及列举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赵某某的债务、对赵某、崔某某的债务均发生在《协议书》签署之前,因未在《协议书》上体现,且赵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的发生以及借款的用途,因此,不认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不予分割。对逸某某的债务,赵某未举证,不予支持。对姚某某的债务,时间发生在2016年5月之后,当时原赵某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该债务即使存在,也属于赵某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某房屋出售补偿款四百一十五万元;

二、双方共同购买的红木家具一套、电视两台、床四张归赵某所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某财产折价款七万五千元;

三、对齐某的债权、对施某某的债权由赵某享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某债权折价款三十二万元;

四、对范某的债务十六万元由徐某负责偿还,对赵某的债务十万元、对张某的债务十万元由赵某负责偿还,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债务折价款二万元;

五、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判决

案件受理费131150元,由徐某负担52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赵某负担78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优浩提示:法院在裁定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双方拿出有力证据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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