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层出不穷,严重的亲戚之间老死不相往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碗水是端不平的,只能求同存异各退一步,和气生财。
A和F是夫妻关系,且生育了三个子女B、C、D,2018年F跳楼自杀。因三个子女和E要求是继承F的十分之一的遗产,A觉得不妥而产生的遗产继承问题,A起诉了三个子女和E。
子女们称F的死与A有直接关系,因为当时吵架是因为A出轨两人吵架,最后F冲动之下跳楼自杀,认为A不应当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但这一说法经过核查公安机关查明,2016年9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侦支队刑事科学研究所对被继承人F尸体进行了体表检验,初步排除外来机械性暴力致死可能,得出高坠死亡结论。同年9月9日,原告A与被告b、C、D在家属确认书上签名,明确“上述情况已知晓,无异议”。E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而进行的录音,且被告E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录音的对象及证明情况,故该份录音资料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不予采信。公安局的技术鉴定部门对被继承人的死因已经作出了明确的鉴定,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被告E也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相应权利主张,故本院在考量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分割时,即依照现有的死亡原因进行判定。
F所留遗产,A也提出分割方案:
1、现登记在原告名下沪G3XXXX丰田轿车;该车辆价格(含牌照使用费)100,000元
2、原告名下上海天马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高尔夫会员入会费240,000元;已经消耗完
3、十楼房屋及三十六楼房屋出租的租金,并一致确认十楼房屋目前的市场价格为7,600,000元,三十六楼房屋目前市场价格为7,150,000元。
4、原告A名下工商银行帐号尾号7201帐户内截至2018年9月6日的存款余额109,001.70元。除去料理F的后事费用。
经过协商A提出对遗产的分割方案,按照每个人百分之十的比例来分配,B、C、D认可A诉称的事实,并同意A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意A的对遗产的分割方案,按照各拥有10%的比例,与A按份共有十楼房屋及三十六楼房屋产权。但是E不同意,认为自己应该除去百分之十,剩下的百分之七十应该和A五五分,调节以失败告终。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F生前未留有遗嘱,故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系高坠死亡,被告E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A对被继承人死亡负有直接原因,也未查实到A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一审判决,B、C、D、E按照各个遗产的百分之十来划分,驳回E的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