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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前夫遭前妻索赔94万元

作者: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9-11-18

案件详情 被告其父亲(刘某)、继母(宋某) 代理人为优浩律师事务所王研律师

案件详情

被告其父亲(刘某)、继母(宋某)

代理人为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王研律师

 

说起原由还得从头说起

 

刘某是个老实人,文化水平不高,书念的少。刚开始从家里出来只能做做苦力活,之后转行做了大货司机,才稍微比做苦力轻松了一些。一直踏踏实实干着自己的本行。

 

臻某是在其按摩店工作,看着刘某踏实能干,随即两人定下了终身大事,两人在2001年结了婚,随即在2002年喜得一子(小刘)

幸福的一家三口,虽然不算富有,但是在两人的辛勤耕耘之下,家里也都还过得去,刘某基本都在跑长途,在家里的时间比较短,为了挣钱而奔波着

 

2004年两人生育了一女儿(萍萍),萍萍出生后体弱多病,两孩子全由臻某照顾,一人带两个人孩子说起来也是一把辛酸泪,而刘某也不能随时随地在家里,有啥事情两人也沟通不到一起,最后争吵便是家常便饭了。

两年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了

 

大儿子和小女儿都跟了刘某,臻某离婚后对子女不管不顾,最多也就看望看望,平时按摩店也比较忙,也抽不开身。刘某决定不跑长途了,改行跑出租车,

一来是为了照顾两个孩子

二来只要肯吃苦多劳多得,时间也固定

主要是花心思照顾两个孩子,大的不过也才五六岁,小的才三四岁

 

刘某之后与臻某的关系也慢慢变得僵化了,觉得自己的付出太多太多了,二臻某的不闻不问让刘某心生忌惮。一次臻某的老家那边有事情,想着带回老家让大家见见,就带了小女儿回老家,刘某也没觉得不合常理,见见长辈们也好。结果小女儿在老家玩耍时,不慎落水,溺水生亡。

 

这次之后刘某与臻某矛盾严重恶化,两人大吵一架,身心俱疲。对刘某其心理上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不让臻某待见大儿子。臻某对此也深表心痛。

 

经历了这件事情之后,两人之间的可以说有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臻某想见儿子,而刘某说可以见但是不能带到工作的地方按摩店里去,怕对孩子有影响。

之后刘某出租车跑的时间越来越长,而照顾儿子的时间越来越少,一次臻某说要带儿子出去玩,看看孩子。两人为此事又产生了分歧,随后刘某觉得孩子一个人在家也没出去过了,就让臻某带出去逛逛。可谁知刘某接到电话时确是警察局打过来的。说自己孩子在广场上走丢了。让刘某去认领,这下刘某着急了,二话不说出租也不跑了,直接就去警察局把儿子带回家。

 

后来经过几次搬家与臻某就再也没有来往过了,一个人带着儿子风雨无阻的操劳着。因为白天要照顾小孩,随后刘某的工作改到跑夜班车。儿子也不辜负自己的父亲,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拿到保送名额。

 

几经风雨家里慢慢好起来了,之后刘某老家拆迁,获得拆迁款。这几年里刘某与宋某再婚。

宋某也带着一个大女儿重组家庭。

 

后妈这个标签可能在人们心里都有点膈应,但实际上宋某和臻某相比,所尽到的义务远远超出臻某。有一次小刘在超市偷东西,宋某在教育上动了手。可能是因为气愤,实际上是为了让小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小小刘就没有零花钱,这样的生活环境之下,也造就了小刘所存在的人格缺陷,虽然学习成绩很好,但是这种人格教育是学习之外的。也是父母的失职。

 

在2016年61日小刘跳楼,并在傍边的石墙上写着“妈妈对不起”“妈妈我想你”、刘某与宋某亲眼目睹。刘某与宋某现场几度失控。

 

宋某回想在小刘跳楼之前,一家人还在一起吃饭,气氛融洽,没有看出任何征兆。未做出过损害儿子人格权的行为,仅仅是在儿子偷窃、撒谎等问题上基于对子女的教育义务而被迫有过打骂。儿子出事当日是六一儿童节,宋某为儿子买了新衣服新鞋作为礼物,儿子收到后也很开心,回家后还一起吃饭,吃完饭还一起带着小狗去散步,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

 

事发前几天,宋某的大女儿说自己的戒指和手机不见了,在问小刘时,小刘撒了谎,但是之后承认了。宋某对其进行严厉的教育,因为不是第一次了,对其动了手。仅仅处于教育上的责骂,不构成对其进行人身侵害。经过警察取证,属于正常的教育范围。

 

在六一儿童节的时候,宋某外出准备回家时,走到小区楼下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围着听说有人跳楼了,当时人太多了也挤不进去,给刘某打电话刘某由于开夜班车还在睡觉,电话里说是有人跳楼了。刘某和自己儿子说了句话,本来抱着看热闹的心态,喊了两声没人答应。打电话也没人接,楞的一下可能是心灵感应,直接冲下楼去,扒开人群发现是小刘。

 

其原因到底是什么也不得知,这里也就不多说了

 

小刘后事全由刘某和宋某负责办理。

 

在安排好儿子的后事之后,臻某起诉刘某和宋某

一、是对其儿子构成人身侵害要求赔偿84万元

二、是继承儿子拆迁份额的一半

 

刘某在找到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后,情绪一度激动,几次谈到这件事情都痛哭流涕,还有轻生的念头,儿子的后事都还没处理妥当,就来这事情,每每提到对刘某来说都是一次伤害。

 

其原因是臻某认为儿子的死与刘某和宋某有直接关系,认为是对其造成人身侵害。

 

但从生活的家庭环境来讲,法院认为其父亲和继母没有做出出格的事情,且警察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和宋某对小刘造成人身侵害。这些年刘某一直为儿子奔波劳累,一个人扛起又当爹又当妈的担子,可以见得刘某是位好父亲,但是平时的疏于管教和生活环境对小刘影响很深。而宋某虽说是继母,但是常年生活在一起,把孩子当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小刘的去世对其打击和伤害远远高于臻某。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人身侵害要求赔偿84万元的赔偿

 

二是继承儿子房屋拆迁份额的一半10万元

法院认为当初是臻某两次提出离婚,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放弃了抚养权,刘某才同意离婚的,而且这十几年来一直是刘某一个人照顾儿子,臻某探望极少,生活费全是刘某一个人承担。

法院驳回继承拆迁份额款10万元

 

案件分析

臻某主动提出离婚两次,且未尽到监护责任所以,房屋拆迁款赔偿不予支持。在人身侵害上根据警方的调查取证,以及周边群众的描述,还有家庭情况的综合考虑,不构成人身伤害,前妻臻某要求赔偿84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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