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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冒充警察“扫黄”诱骗失足女3000

发布于:2024-10-23

在广西灵川县,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三男子因冒充警察“扫黄”骗取他人钱财3000元后锒铛入狱......


事件经过


2024年6月6日,叶某、梁某、唐某三人携带手铐、伪造的警官证、收款二维码等作案工具,前往灵川县某宾馆。


唐某先行开房,叶某则假扮嫖客与失足女李某取得联系。


在李某准备进行卖淫活动时,叶某出示假警官证并用手铐将其控制,随后梁某和唐某进入房间,冒充公安人员进行“执法”,诱使李某支付3000元“罚款”。


得手后,三人陆续离开现场并平分赃款。



6月14日,三名被告被警方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警方缴获了假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手铐等作案工具,三名被告各自退还了1000元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性质严重。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最终决定从轻处罚,判处三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


普法指南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穿上“制服”或手持“工作证”,伪装程度较高,群众一般很难辨识。



这起案件的发生,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也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公信力。


公众对于此类事件的防范意识亟需提高,同时也对警察执行公务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会以个人名义向群众收取钱财。


遇到类似要求“私了”“摆平”“威胁”等手段要求转账到个人账户或交付现金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报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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