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前被要求孕检,发现怀孕后如实告知公司,却被“撤回”了offer。入职要求孕检合法吗?用人单位以此取消招聘是否要担责?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全力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除写明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通知还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
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谁知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职。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
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陷入失业状态,于是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被告公司则辩称,该入职通知是借鉴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怀孕检测,更不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是因发展需要,严女士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律师有话说
近年来,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发放的报名表、登记表中设有“婚姻状况”“生育状况”栏目,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有些企业甚至要求女性求职者提供孕检报告,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这些行为不仅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还容易加剧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与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背道而驰。
同时,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是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劳动者对于求职中遭遇的各类就业歧视行为,也要勇敢地说“不”,注意收集、留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