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张某与程某于2019年8月期间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双方不定期同居生活。张某与程某同居生活期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支付程某13万元。2020年12月程某与前夫离婚。2021年8月王某发现张某与程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要求程某琴返还张某支付的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王某主张事实。法院认为,张某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未经妻子王某同意,向程某支付款项,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亦与公序良俗相悖,故程某取得张某的款项13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优浩律师提醒:
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赠与给婚姻插足着的行为更是违背公序良俗,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