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男方李某与女方温某于2021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男方向女方送去彩礼12万元。2021年12月16日,双方在男方家中发生矛盾,因此未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协商退彩礼未果,2021年12月23日,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2万元以及婚前男方赠予女方的礼品。法院认为,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双方办理了结婚证,但未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男方婚前赠予女方的礼品,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认定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予行为,对于该返还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提醒:
对于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请求,若双方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根据双方的婚姻持续时间、婚姻具体情况来确定全额返还或酌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