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对重庆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修建“某外国语实验学校”工程中的砖混结构中标。双方依法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建筑面积按竣工后实际面积计算,增加工程量按实计算;
双方又签定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每平方米造价包干410元追加至每平方米造价包干450元。合同签定后,重庆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共向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80000元。重庆市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对“某外国语实验学校”的学生公寓招生使用,并对剩余工程款以该工程未竣工验收、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及工程还未决算等各种理由不予支付。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优浩律师事务所要求重庆市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包括律师代理费)。
优浩律师分析本案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一、所欠工程款的金额;
二、重庆市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争议焦点一由成都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鉴定确认了工程总价款;对争议焦点二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因该工程未决算,重庆市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没有违约。
优浩律师辅助法院审判结果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及原、被告代理人激烈的辩论。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依法达成全额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几十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