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铺租赁,合同如果约定了两个首次收租日期,应该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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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3月租了一间商场商铺,商铺是私人业主,合同是通过商管公司跟业主签订的,合同上没有商管公司的签章,合同约定收租日期是这样约定的:2019.5.1(具体以商场电影院正式开业时间为准)。电影院正式开业时间为2020.8.20,我2019年花了10万装修并已经预交了首年房租给房东,2020年9月房东又开始催收第二年房租,天天来闹,还要锁我的店门,本来商场就没有人流,又受疫情影响我店里根本没生意,处于纯亏本状态,弄的我都不想做了,转让也不好转,合同约定转让也要通过业主,我想问下合同这样约定首次收租日期哪个时间更加具有法律效应,还有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麻烦知友提供帮助
律师解答:
要以合同对首次收租日期的具体约定为准,约定确定为一定条件时支付首次租金,非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延误,违约方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装修时间等延长不属于不可抗力。建议与房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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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浩法务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