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王与小李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恋爱,恋爱两年期间,小王多次向小李转账、送礼物等,总共花费10万余元,并且为了结婚而向小李转账10万元以表心意。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小王觉得自己的付出都白费了,想要把给小李花费的钱要回,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李返还前述款项。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小王为了结婚而向小李转账的10万元应定性为彩礼性质,因二人未缔结婚约,该笔款项小李应当返还。对于恋爱期间小王给小李赠送的礼品,以及“999”“520”“1314”等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应当视为小王自愿赠予,小李无需返还。对于小李明确表示向小王“借钱”的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小李应予返还。对于其他未作说明的转账,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属于小王的赠予,要求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提醒:恋爱期间因双方基于一种特殊关系,所产生的经济往来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双方产生经济往来的原因、情形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若遇到相关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对您的具体情况进行专业的分析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