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男与王某女为夫妻,育有一子林某杰。结婚4年后,王某女起诉林某男离婚,在庭审中,林某男同意离婚且同意王某女的财产分配主张,但双方就儿子抚养权归属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都不想要儿子的抚养权,且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由于双方的儿子林某杰未满两周岁,法院判决林某杰由王某女直接抚养,林某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林某杰成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醒: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需要双方对儿女的抚养事宜达成一致。若个案情况特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最合适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