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某结婚后,刘某的父亲去世,作为唯一继承人的刘某通过法定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后刘某与李某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李某要求分割刘某父亲的遗产,刘某不同意,称其所继承的遗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给李某。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就刘某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提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法定继承的遗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明确表明遗产只归一方,这种情况下继承的遗产应当归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