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发生家庭纠纷按事实婚姻处理。下面是一对老夫妻的真实案例
甲、乙经媒人说媒两人于1974年9月结婚,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当时结婚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办理结婚证。先后生育三个儿子,如今都已成家立业。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也没有共同语言,多次吵架,乙经常辱骂殴打甲。在最近5年的时间里,乙出门打工,甲则在家附近做一些小生意。双方联系不多。
如今甲起诉离婚称感情破裂,分居达五年之久,期间联系也是少之又少,房子归乙,大儿子的房子是有大儿子出资建的,归大儿子所有,共同财产。乙不同意离婚,称双方还是有感情的,44年以来生病什么的都是甲照顾的。虽说两人婚姻存在一定的违法性,在法庭上在调解时,甲态度坚决坚持离婚,最后双方都同意离婚。
但是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却实质以夫妻名生活长时间生活在一起,周边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
经质证,被告无(乙)异议。
2、2018年3月10日岚头镇三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共有三个孩子及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无(乙)异议。
3、2018年3月10日《诚信计生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计生信息的情况;
经质证,被告无(乙)异议。
法院审查:
甲、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甲和被告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亦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该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坚持婚姻自愿的原则。对事实婚姻是否保护,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继续婚姻关系的合意。即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否则就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已造成原、被告之间丧失了继续事实婚姻的合意,经本院当庭调解,原告仍不愿继续维持其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
原告现居住的房屋,系原、被告与儿子共同出资出力修建,属家庭共有财产,不纯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分割。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在判决生效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受理费甲乙各100元
在一些的婚姻关系中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有此类情况应该尽早办理,避免日后一些小纠纷,另外本案以事实婚姻来处理是由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周围人也都认同。说一句题外话,一些重婚罪的构成,也是由此看两人是否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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