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一股“夫妻忠诚协议”的热潮在此涌起,可能是由于人们对婚姻生活的无奈和担心,渴望着能有一个约束性条款。在此之前都是事后才去解决,要是能有一个事先预防的协议就可以大大降低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社会发展快诱惑多,这份协议能不能经得起考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但是有一点这个协议法律规定是认可的,不过需要以下条件
一、订立夫妻忠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如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双方所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不能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即使离婚时其中一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忠诚协议也是有效的,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主张协议中的赔偿。
二、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本着真实的意愿进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肋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但是一般情況下,以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撒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院应当不子以支持。这是由于在通常情况下,很难认定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夫妻双方出现重大误解,不能把重大误解作为产生撤销权的埋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以此为借口,滥用撤销权,从而影响婚姻忠诚协议的效果。同时,夫裹忠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所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夫妻忠诚协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乘人之危之所以也不能成为撒销忠诚协议的理由是为了避免一方在掌握对方出轨证据的情況下,要求对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 然后主张协议有效,以达到的离婚及获得赔信的目的。
三、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以书面形式签订
因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所以协议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而且即使一方或双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人也不得代理.、为了方便日后举证,夫妻忠诚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最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也应当承认其效力。
四、订立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及公序良俗原则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条款,这是对意思自治最基本的限制。如文章前面在忠诚协议的分类中所提到的人身伤害类和剥夺权利类两类,忠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不符合忠诚协议的生效要件,所以在现实中不予以适用,即使协议中约定了也不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从古至今婚姻都是热热闹闹昭告天下,且具有极强道德伦理性的社会关系。因此,与婚姻关系密切联系的夫妻忠诚协议需要经过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查。
经过分析不难看出,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需要符合以上条件,且根据本文所陈述的要件确定忠诚协议生效与否的做法能够在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问题产生的前提下,弥补《婚姻法》第46条举证难,要求严,效果不明显、赔偿颔度低等诸多不足。为其在出现一些情况之后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原的前提下量化赔偿金提供了依据,充分明确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加强了制裁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可操作性。
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外界纷繁复杂的诱惑,使得夫妻之间本应该具有的信任大打折扣,因而维护婚姻忠诚稳定的夫妻忠诚协议得到很多将要步入婚烟殿堂和已经步入婚烟殿堂的夫妻们的追捧。
通过以上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分析,我们可知"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因此应当赋予符合生效条件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忠诚协议的出现体现了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法律对于忠诚协议应该予以承认和保护。
协议的虽说受追捧但同时又反映出了人们对家庭、婚姻的幸福感不是那么高了,通过法律对其予以统一,实为下下策。使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因为考虑到遁姻法的强制性持点和特殊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对于忠诚协议的承认和保护应规定一定的规范,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不然太过随意彰显不出其效力。
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民事部专注民事:部长——王研律师执业6年之久,专注更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