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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法律依据

作者:优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7-08-15

合同作为经济往来的主要形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优浩律师事务所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有很多不能预料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已变为普遍现象。

  合同作为经济往来的主要形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优浩律师事务所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有很多不能预料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已变为普遍现象。

  其中,法定权解除权作为合同法中规范交易秩序的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将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作以下梳理,与大家分享法律法规

  一、合同解除权的分类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了两种解除形式,即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不论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只要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2、约定解除,就是在合同中约定有解除合同的条款,当条件成就时,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即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合同的任意一方均可形式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该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程序的启动应当以“通知”的方式,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并不当然导致合同解除,合同相对人仍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才能实现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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